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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宿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
发布者:admin| 发布日期:2019-07-12| 阅读: 2842
各县(区)委、县(区)人民政府,市各开发区、新区、园区,市委各部位办,市各委办局,市各直属单位:
《宿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中共宿迁市委
宿迁市人民政府
2017年2月23  日
宿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
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要求,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,彰显宿迁生态优势,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6〕42号),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要求,结合我市加快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实际,制定如下工作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和目标
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,实现全市2座湖泊、7条流域性河道、16条区域性河道、39条骨干排涝河道、39座小水库以及2045条县乡河道河长制全覆盖。
(一)指导思想
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,按照市第五次党代会和五届一次人大会议部署,全面推行河长制,通过河长的统一指挥领导,统筹河湖功能管理、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,维护河湖健康生命,为建成“强富美高”全面小康新宿迁奠定坚实基础。
(二)基本原则
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。坚持绿色发展,处理好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、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、河湖资源的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等关系,促进河湖休养生息。
党政主导、部门联动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,明确河长职责,相关部门联合推动,形成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。
因河施策、系统治理。坚持城乡统筹,立足不同地域、不同等级、不同功能的河湖实际,统筹上下游,兼顾左右岸,衔接干支流,实行“一河一策”“一事一办”,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。
依法管河、长效管护。依法管理,严格水域保护,提高河湖自然岸带和生态岸带保有率,健全长效管护机制。
(三)主要目标
通过三到四年努力,河湖防洪、供水、生态功能明显提升,“互联互通、引排顺畅、功能良好、生态优美”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,劣Ⅴ类水体和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,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基本形成,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。到2020年,水域面积稳中有升,乡级以上河道综合功能恢复到设计标准,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%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,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2%,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%,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Ⅲ类比例达到75%以上。
二、组织形式
建立市、县、乡、村四级河长体系。市级河长体系由市委书记任政委,市长任总河长,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河长。成立市河长制办公室,分管副市长任主任,分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,市水利局主要同志、分管同志,市环保局、市城管局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市农委、沂沭泗骆马湖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。从市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到河长制办公室集中办公。
省管湖泊、跨行政区的流域区域性河道和中心城市重要河道、有国考断面任务的河道由市党政领导担任河长,分别明确一个部门作为河长联系单位,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河长,明确一名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河湖警长,所在县(区)党政领导相应担任河段长,河段长对河长负责。其他县级以上河道、水库由县(区)党政领导任河长。县级以下河道河长的设定由各县(区)在县(区)级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。各级河长因职务发生变动的,接任者自动承担河长职责。
政委、总河长承担总督导、总调度职责,督导河长和相关单位履行职责。副总河长协助做好河长制日常工作。
各级河长是河湖管理与保护的直接责任人,负责指导河湖库的管理、保护、治理、开发利用工作;组织沿河湖县(区)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、污染物处置能力和清洁能源供应能力,指导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“三年行动”方案推进工作,强化截污纳管、雨污分流,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,加强黑臭河道治理,防治水污染,提升水质,改善水环境;推进国省考断面达标工作;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,明晰跨行政区域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;牵头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,组织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、围垦河湖、盗采砂石资源、破坏河湖工程设施、违法取水排污、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;对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与考核。副河长负责落实河长交办的具体工作。河湖警长负责组织领导本河湖的执法巡查和案件查处工作。
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河长制各项制度;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;检查、督促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;协调解决跨县(区)的重大难点问题;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。
三、主要任务
(一)落实“一河一策”。以问题为导向,根据不同河湖的功能定位,统筹考虑地区的防洪排涝要求、水资源条件、环境承载能力、生态需求和环境安全要求,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、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、河湖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关系,区域以上骨干河道和省管湖泊编制保护规划,其他重要河湖编制保护规划或治理方案。2017年底前,河长组织摸清所辖河湖状况,开展河流健康评估,完成《宿迁市一河一策河长手册》编制,引领河湖有效保护、系统治理和科学管理。到2020年,基本形成完善的河湖治理与保护体系。
(二)严格保护水资源。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、用水效率控制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,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,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、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切实做到以水定需、量水而行、因水制宜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,坚持节水优先,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,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。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,落实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的河道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制度,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,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,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,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。
(三)综合治理水环境。推行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,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,全面开展水环境治理。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,继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,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整治行动,消除环境隐患,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。结合城乡综合规划,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,加大城乡黑臭水体治理力度,注重河湖水域岸线保洁,打造整洁优美、水清岸绿的河湖水环境。开展河湖管理与保护区域垃圾收集清运,以生活污水、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疏浚整治为重点,整治农村水环境,推进水美乡村、美丽乡村建设。
(四)切实防治水污染。进一步落实国家水十条和省、市《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,强化源头控制,坚持水陆兼治,统筹水上、岸上污染治理,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。依法淘汰落后化工产能,优化产业结构,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,杜绝污水直排入河现象。继续推进镇村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,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。加强水系沟通,实施清淤疏浚,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。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、污染物处置能力和清洁能源供应能力。严格执行畜禽养殖规划,严格落实禁养区制度,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。
(五)积极修复水生态。积极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的工程性措施,科学有序实施退圩还湖工程。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工程,科学调度管理水量,维持生态用水需求。建立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生态保护特区,加强湿地保护修复。开展中运河、古黄河、环洪泽湖、环骆马湖和环城五大生态廊道建设。努力建成环河湖森林生态绿廊。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,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。纠正过度围网养殖行为,严格执行休渔期制度。
(六)科学管理河湖资源。科学划定河湖功能,合理确定河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,严格控制开发强度,着力提高开发水平,建立健全河湖资源用途管制制度。实行水域占用补偿、等效替代。严格河湖蓝线管控,合理利用岸线资源,逐步恢复增加生态岸线,建设生态隔离带,对不科学、不合理、过度开发的岸线利用行为,采用归并整合、集中整治等措施进行治理;落实禁采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,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;加大河湖生物资源保护力度,维护生物多样性;挖掘保护河湖文化和景观资源,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。
(七)有力推进长效管护。明确河湖管护的责任主体,落实管护机构、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,加强河湖工程巡查、观测、维护、养护、保洁。推动河湖标准化管理和空间动态监管,洪泽湖、骆马湖健全河长制机制下的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,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,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,动态监测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现状,提高河湖监管效率。
(八)依法强化执法监督。实行河湖警长负责制,依法加强对河湖违法行为的查处,严厉打击涉河涉湖刑事犯罪及暴力阻碍行政执法犯罪活动,建立案件通报制度,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。统筹国土资源、环保、住建、交通运输、农业、水利、林业、渔业等部门的涉水行政执法职能,推进综合执法。围绕重点河湖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和专项检查。
(九)综合提升河湖功能。系统推进河湖综合治理,保持河湖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,实现河湖防洪、除涝、供水、航运、生态等功能。推进流域性河湖防洪与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;实施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治理;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,改善水体流动条件;加固病险堤防、闸站、水库,提高工程安全保障程度;加强城乡防洪体系建设,加强城市排涝能力建设,加强防汛隐患排查,完善排水管网系统,排除河湖封堵和阻水物,提升防汛除涝能力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成立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。落实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,河长统筹领导,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河长联系部门主动推进,其他部门积极配合,按照河长、河长办交办事项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工作实效。各县(区)要按照市级河长制要求,2017年3月底前,组建成立河长制办公室,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,落实各级河道河长。自2017年4月起,各县(区)河长制办公室每两月将河长制推进情况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,各县(区)党委、政府每年年底前将河长制工作总结报送市委、市政府,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。
(二)健全工作机制。探索建立政府主导、部门协作、社会参与的河湖管护体制机制。2017年6月底前出台《河长巡查制度》《河长会议制度》《部门联动制度》《信息报送共享制度》《工作督察制度》《考核验收制度》《督查问责制度》等河长制配套制度,规范河长述职、河长定期巡查、河长考核和信息通报等行为,确保河长制取得实效。针对不同河道功能特点以及存在问题,完成河长手册、河长工作清单和年度任务书,全面量化河长制事务,明确时间表和线路图,细化对策目标、节点时限、部门责任和具体措施,报总河长和河长核准,有序组织实施。对巡查发现、群众举报的问题,建立“河长工作联系单”,实行交办、督办、查办,一事一办。
(三)落实经费保障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管理力度,对城乡雨污分流、截污纳管能力提升工程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、尾水处理工程等所需资金予以保障,将河长制办公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,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、第三方评估等所需资金。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,充分激发市场活力。
(四)严格考核问责。将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。将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县(区)党委、政府政绩考核体系,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。建立总河长、副总河长牵头,河长办具体组织,相关部门共同参加,第三方监测评估的绩效考核体系,每半年对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,建立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制度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。加强水质、水生态、污染源等监督性监测,将监测结果通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加强督办,对于河湖资源环境恶化、生态环境损坏、造成水污染事件的,严格追究责任。
(五)强化社会监督。采用“河长公示牌”“河长接待日”“河长微信公众号”等方式主动展示河长工作,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、河湖概况、管护目标和监督电话。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,宣传河湖管护成效。在宿迁电视台固定栏目曝光破坏河湖资源、污染水质和损害水环境的不良事件,对曝光的事件要件件有落实。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,聘请社会监督员、鼓励志愿者对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价,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,营造全社会关心河湖健康、支持河长工作、监督河湖保护的良好氛围。